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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3年07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信息编辑:wyz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开展院内外大型活动须提前到学生处、团委、保卫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重庆市和学院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及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打架、斗殴的;
    2.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务的;
    3.破坏公共财务或他人财务的;
    4.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5.违反学院有关安全纪律不听劝阻的;
    6.无故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擅自离校的;
    7.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经教育仍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学院规定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学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送达(包括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原《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移通院〔2008〕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2009年12月31日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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