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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3年07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信息编辑:wyz 点击: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该学期开学日起一周内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辅导员处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周,每学期第十五周后仍未注册且未办理相关学籍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但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
    第六条 本科学生经先修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前一年的期末向所在系(院)提交申请书、已修课程成绩表和待修课程修读计划,学生所在系(院)应严格对其学习成绩与学习能力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按学分管理方式,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含实验)的学习,不参加课程学习或参加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或未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0分记载。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考核后其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可采用等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分;其它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学生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修。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和再修次数不限,但重修学生成绩表中须注明“重修”字样;再修学生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旷考课程按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旷考课程或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课程不能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资格认定或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依据《重庆移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规定》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系部(院)确认后报学校审核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良,提出申请到招生批次不低于我校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选修某门课程,或辅修某专业课程,经学生辅导员和所在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可以将对方院校出具的加盖成绩专用章和教务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材料放入该生档案,所修课程有关费用自理,所修课程学分不纳入我校学籍管理。

第四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经先修提前一年完成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累计已修课程学分比应修课程学分总数少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书面警示;每学年结束后,学生累计已修课程学分比应修课程学分总数少2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在留、降级期间,在保证修读重修课程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课程。
    第十九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修完原年级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要求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恢复学籍至原年级。
    第二十条 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后,学生累计已修课程学分比应修课程学分总数少15学分及以上者,也应延长学习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重修、先修和自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旷考或未取得期末考核资格,可随低年级重修。其中,培养方案规定应予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可选课程和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进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成绩在85分及其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在学校办学资源许可、实践教学环节允许的情况下,可于第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先修课程需在选课前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任课教师和系部(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先修课程纳入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先修资格的学生,选择先修课程时原则上不应发生时间冲突。如果确实发生冲突,可申请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修。自修课程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重修记录才能申请自修课程,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由学生向开课系部(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系部(院)负责人和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随期末考试参加考核。自修课程无平时成绩,自修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自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考核成绩在55分至69分的按55分记入学籍管理系统,考核成绩在55分以下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管理系统,自修成绩不合格者无补考机会,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可以接收的专业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3.按大类培养完成基础阶段课程学习经所在系(院)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负责人同意并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跨省市的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我校在该生所在省(市)的招生批次。转入学生经我校接收系(院)考核和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按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转入系(院)提出转入学生的课程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不含经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的学生)。
    4.本科第五学期及其以上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定向生未经单位同意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但保留其学籍: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2.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生出国留学者。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6.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所涉及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填写《重庆移通学院休学审批表》,辅导员和系(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完善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自理。
    4.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5.休学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外,一律不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来校办理手续,在相关辅导员配合下,由学校会同相关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
    2.因事休学者应于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填写《重庆移通学院复学审批表》,辅导员和系(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其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于学期中或学期末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复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但本学期课程不予选课和考试,也不作免修或自修处理。
    4.休学一学期复学的学生,根据学生情况和相关规定可以编入原专业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两学期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5.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自主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后累计已修学分低于应修学分35学分及其以上者,应予退学。若该生平时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校规校纪,由本人填写《重庆移通学院试读申请表》提出书面试读申请,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试读期满,累计已修学分低于应修学分20学分以内者,解除试读;若累计已修学分低于应修学分20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再试读,应予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但不作为处分。
    1.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要求或在试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第二次留、降级或留、降级后达到试读要求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或事前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
    8.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退学要求或自动退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院)填写《重庆移通学院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系(院)或辅导员转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根据需要,退学者可发给退学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德育、体育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所在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结业处理:
    1.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2.在正常毕业前,学生未取得学分在15(含)学分以内,又不愿意延长学习年限者。
    3.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的。
    4.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结业后申请返校重修或直接补考,重修或补考合格并符合毕业证书授予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的,注销其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不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重庆移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校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原《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移通院〔2008〕89号)和《重庆移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移通院〔2009〕8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2009年12月31日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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