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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时间:2026年05月2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信息编辑:wyz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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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移通学院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3627 第四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假日大道1号(合川校区);重庆市綦江区登瀛大道36号(綦江校区) 第七条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移通学院设有12个二级学院、53个本科专业,其中9个重庆市级一流专业。 学校秉承“乐教、乐学、创造、创业”校训,学校致力于建成中西部一流、以新工科为主体、电子信息为优势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主要在通信、制造、软件开发等行业对口就业,建有270余个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包括重庆电信、华为、长安等。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拥有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开设“卓越领航班”,构建“语言提升+升学深造+高质量就业”三维培养体系。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第十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贯彻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1.普通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需要学校对考生进行专业(类)录取的,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类)录取,分数依据投档分,并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及同分排序规则。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学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的规则进行排序。 2.艺术类招生计划录取规则: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英语教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德语教学。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只能在同批次同专业组之间进行调剂,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会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6.各招生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7.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语种课程(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8.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9.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我校招生专业录取对考生没有特殊体检要求和限制。 10.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历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移通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重庆移通学院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1.我校招生专业(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费标准:15000-18000元/生/学年。新专业学费最终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国内阶段55000元/生/学年。 3.我校书院制住宿收费标准:6人间4800元/生/学年,4人间6800元/生/学年。 4.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六条 就读校区: 1.合川校区就读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智能工程学院、淬炼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德国工程学院新生。 2.綦江校区就读学院:数字经济商学院、大数据学院、计算机学院、戏剧影视学院、大健康管理学院、信息安全学院新生。 第十七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报名、考试及录取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我校郑重声明,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重庆移通学院招生处所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1.招生部门:重庆移通学院招生处 2.招生电话:023-42871166、42870166、42871001(合川校区);023-48896666(綦江校区) 3.监督部门:重庆移通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 4.监督电话:023-42871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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